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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

依中市教學字第1090067708號 函文,本使用規範應於校務會議通過,並公告於校網,請各位老師詳閱後,若有問題請在會議中提出以便修正

臺中市東勢區東新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 中華民國109年 月 日校務會議通通 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8月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91138就动辦理。109年8月11日中市教學字第1090067708號函修正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」訂定之。 二、為導引學生於校園内適切使用行動載具,维持學校秩序及安全、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,並促進學習成效,特訂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(以下簡稱本規範)。 三、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,泛指手機、可攜式電腦、平板電腦、穿戴式装置等具無線通通訊功能之终端装置。 四、學生於校園内使用行動載具應遵守下列規則: (一)未經校方監管之行動載具,禁止於課堂中使用。 (二)使用學校的公用行動載具學習時,請於繳回前自行備份個人資料並清除所有內 (三)於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通話時使用,其他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。 (四)嚴禁於上學期間使用電玩軟體、社群軟體·聊天通訊軟體.......等,與學習活動無關之 Apps (五)使用時應注意禮儀,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之引導,切勿影響他人。 (六)應遵守校園秩序,並注意使用安全,於適切之場域以正確方式使用行動載具。 (七)尊重智慧財產権,並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。 五、教師或學校針對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載具,得採取以下作為: (一)未提出申請而攜帶行動載具到校經查獲者,該行動載具由學校代為保管,並通知家長領回。 (二)若使用行動載具不當,造成同學、教師級學校之困擾,該行動載具由學校代為保管,並通知家長領回。 (三)如有違反规定或其他不當情事者,按情節輕重由相關規定議慮。 六、學校得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、上網安全等議題,並給予師生認知行動載具的正確使用方式及視力、聽力或電磁波等人體保健相關資訊。 七、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,並公布於本校網站,本規範如有未盡事宜,修正時亦同。